资讯 | CTL决议PDSH 2282 有毒性或可点燃的气体
来源:VDECGC鉴衡巍德谊 | 作者:VDECGC | 发布时间: 2025-12-03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标准IEC 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9.13条款的要求,器具不应散发达到危险量的有毒性或可点燃的气体。




然而,标准既未规定测量有毒气体或可点燃气体的测试方法,也未明确被视为危险量的限值要求。


Q1

测试期间,应通过何种测试方法以及仪器对有毒或可点燃气体进行测量或检测?被视为危险量的限值应该是多少?

Q1

A

针对上述疑问,IECEE国际电工委员会在2025年3月发布的CTL决议PDSH 2282进行了回复,结论为:


01

对于标准IEC 60335-1:2020适用范围的多数器具而言,不太可能散发这类气体,因为器具本身不包含也不产生这类气体;如果明显发现有毒性或可点燃气体散发,则不符合第19.13条款的要求;

02

对于在正常或非正常条件下包含或可能产生有毒性或可点燃气体的电器(例如燃气燃烧器具、冰箱、含铅酸蓄电池的器具),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对有毒性或可点燃气体进行检测:

a) 对相关部件进行泄漏喷雾的方法;

b) 对于有气味的气体,通过嗅觉识别;

c)  使用适用于预期气体的气体检测装置;

d) 其他合适的检测方法

若在a)、b)、c)或d)项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毒性或可点燃气体,或明显存在有毒性或可点燃气体散发现象,则不符合第19.13条款的要求。


PDSH 2282

决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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